臺東縣多目標地理資訊系統
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東縣政府地政處暨各地政事務所電腦設備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第8項及因應本府府內地政資訊業務之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臺東縣多目標地理資訊系統」網際網路服務作業(以下簡稱本系統)之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各局處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為本規定作業單位。
三、本系統適用辦理全年度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辦理全年度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四、使用者申請及異動方式如下:
(一)使用「臺東縣多目標地理資訊系統」網際網路服務作業,入口網至本系統網站臺東縣多目標地理資訊系統(http://landgis.taitung.gov.tw)即可使用本系統進行一般查詢。
(二)若業務上需查詢土地權屬資料者,需以本府OA入口網登錄「臺東縣多目標地理資訊系統」,申請權限功能選項登錄與下載列印「公務土地查詢系統使用者申請(異動)表」(如附件1)並同時應書面提交申請表。申請表逐級核章至各單位主管,免備文送本府地政處核准使用權限後,使用者即可登入公務土地查詢系統使用,進階使用者需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才可查詢公務土地查詢-土地權屬資料。
(三)申請公務土地進階使用者若調、離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填寫「公務土地查詢系統」使用者申請(異動)表,向本府地政處申請異動或註銷使用權限。
五、公務土地查詢進階使用者稽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公務土地進階使用者,因查詢土地權屬(所有權)資料涉及個資保護規定故應辦理內部稽核。「公務土地查詢系統」進階使用之單位,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或由承辦單位指定使用單位專人負責系統使用稽核。使用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亦同。
(二)內部稽核每半年次,使用單位之管理者應列印進階使用者進階查詢紀錄裝訂成冊,由使用者填列「公務土地查詢進階使用者稽核紀錄表」(附件2),呈核單位主管。如有異常者,得會同該單位政風人員查明處理。
(三)經本府地政處查核各單位未依據時間內辦理內部稽核者,得停止該單位使用權限,俟該單位函復內部稽核作業後,再行辦理恢復該單位使用權限。
(四)各單位進階使用者稽核紀錄表應於每年1月25日與7月15日前將稽核完成,將進階使用者稽核紀錄表影本函送本府地政處備查,而稽核表正本由該單位妥善保存。
(五)公務土地查詢進階使用者應使用自己的自然人憑證方可查詢土地權屬(所有權)資料,經核准進階使用者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並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進階使用者查詢紀錄將永久保存以供日後查核之用。
六、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並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